公開收購之對價以現金為限。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公開收購的對價必須以現金為限。這表示,在進行公開收購時,買方所提供的對價必須是現金而不能是其他形式的支付方式,如物品或其他財產。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開收購交易具有充分的流動性和清晰的價值評估。相關法規可在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中找到相關規定及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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