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公開收購人在申報公開收購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公開收購說明書、與受委任機構簽定的委任契約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的情況下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以及其他本會規定的文件。 其中,公開收購申報書件必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若公開收購還需要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則應同時出具法律意見。 公開收購人還需要提供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證明。這些證明可以是由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證,授權受委任機構支付收購對價的文件;或是由具證券承銷商資格的財務顧問或會計師出具的確認書,證明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提供確認書的財務顧問或會計師不得與公開收購人、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管理機構有利害關係,以確保其獨立性。 最後,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將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送達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並在公開收購開始前公告相關事項。如果公開收購需要變更申報事項,則公開收購期間將重新計算,從重新申報和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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