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如下: 1.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合法機構負責處理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交易有關的事務,包括接收應賣人交存的受益證券、提供公開收購說明書以及收付公開收購款項等。 範例參考資料:公開收購公司應委任的機構可能是證券商或其他專門從事股務業務的機構。該機構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提供有效且合法的服務。 2. 受委任的機構應設立專門帳戶處理上述款項的收付,並且應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忠實地履行其責任。 範例參考資料:受委任機構必須遵守財務管理規範,確保公開收購款項的處理遵從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3. 受委任的機構必須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的資格條件,並且在過去一年內沒有因公開收購業務而受到監管機構處罰。但如果有違規行為,但已具體改善並經監管機構認可,則可以豁免此限制。 範例參考資料:受委任機構必須滿足監管機構對於股務處理行為的要求,確保其具備適當的專業能力和信譽。 4. 受委任機構在接收應賣人交存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應向應賣人提供憑證,該憑證應載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名稱和數量。 範例參考資料:在接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受委任機構應發給應賣人一份憑證,以證明該交易的合法性和相關細節。 5. 如果應賣人透過證券商或保管銀行以帳簿劃撥方式將受益證券交存給受委任機構,受委任機構應遵守有關證券集中保管業務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參考資料:如果應賣人選擇使用帳簿劃撥方式將受益證券存入特定帳戶,受委任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證券集中保管業務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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