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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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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
  2. 2.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公開收購人只能委任一家受委任機構,不能委任多於一家。 2. 如果公開收購人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則不能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這些規定意味著公開收購人在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公開收購時,必須委任一家受委任機構來執行相關業務。如果公開收購人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則不能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來擔任受委任機構。 然而,我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找到具體範例關於這些規定的應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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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