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公開收購人只能委任一家受委任機構,不能委任多於一家。 2. 如果公開收購人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則不能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這些規定意味著公開收購人在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公開收購時,必須委任一家受委任機構來執行相關業務。如果公開收購人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則不能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來擔任受委任機構。 然而,我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找到具體範例關於這些規定的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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