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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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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第十五條受委任機構交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交付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
  2. 2.前項受委任機構應代理公開收購人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且在應賣人提出要求時或是應賣人向第15條受委任機構交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給應賣人。根據參考資料,在公開收購時,公開收購人需事先向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以便應賣人了解收購方的意圖和條件。應賣人也可以向受委任機構交存參與公開收購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此時公開收購人也需要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給應賣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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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賣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