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且在應賣人提出要求時或是應賣人向第15條受委任機構交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給應賣人。根據參考資料,在公開收購時,公開收購人需事先向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以便應賣人了解收購方的意圖和條件。應賣人也可以向受委任機構交存參與公開收購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此時公開收購人也需要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給應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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