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當公開收購人符合本法第43條之二第一項以外的條件變更時,必須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指南委員會)申報並公告,並且通知所有應該賣掉他們的人、受委任機構以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機構。一個例子是當一家公司想要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證券時,必須按照該條例進行相關的申報和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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