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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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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當公開收購人符合本法第43條之二第一項以外的條件變更時,必須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指南委員會)申報並公告,並且通知所有應該賣掉他們的人、受委任機構以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機構。一個例子是當一家公司想要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證券時,必須按照該條例進行相關的申報和通知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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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