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禁止公開收購人調降價格、降低收購數量或縮短期間,違反者應於價差乘應募股數限額內賠償應賣人。
Q · 公開收購公告後,對方可以把價格往下砍嗎?
不行。降價、減量、縮短期間都違法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第一項,公開收購人不得調降收購價格、降低預定收購數量、縮短收購期間或變更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違反時,第二項給應賣人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最高收購價格與你實際拿到的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為賠償上限,不需另行舉證實際損失。
一家公司宣布要以每股50元公開收購你手上的股票,你猶豫了兩天,第三天決定要賣,結果對方把價格降到45元。或者更陰險的方式:對方原本說要收購一千萬股,你決定賣了,但對方突然把收購數量降到五百萬股,你的股票可能賣不掉。這條就是擋住這種操作的牆。法律規定公開收購人不得調降價格、不得降低收購數量、不得縮短收購期間。這三條禁令把一個道理講得很清楚:你開出來的條件就是底線,只能對應賣人更好,不能更差。違反的代價不只是行政罰,第二項直接給了應賣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收購價和你拿到的收購價之間的差額乘以你賣出的股數,這就是賠償上限。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為公開收購之條件拘束規範,要求收購人以同一條件對全體應賣人收購,並明文禁止三種不利變更(調降價格、降低數量、縮短期間),同時於第二項建立以價差乘以應募股數為上限的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台灣公開收購制度中應賣人信賴保護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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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禁止的是「不利變更」,提高價格對應賣人有利,當然可以。實務上收購方有時會因競爭對手出價或股價上漲而調高收購價,但調高後的價格必須適用於所有應賣人,包括已先遞出應賣書者(依第43條之2第一項同一收購條件要求)。
第二項已把計算公式寫好:最高收購價格與你實際拿到的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你的應募股數,即為賠償上限。你不需另行舉證實際損失,法律已推定損害額。「最高收購價」指收購方在整個收購過程曾公告過的最高價格,不是市價。
不行。證交法43條之2第一項明文禁止調降收購價格,這是對全體應賣股東的單向承諾,只能加碼不能砍價。
規範公開收購須以同一條件進行,並禁止調降價格、降低數量、縮短期間三種不利變更,違反者負法定損害賠償責任。
指對全體應賣人適用相同的收購價格、數量比例與收購期間,不得對不同股東差別待遇。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二、降低預定收購數量;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另有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保存變更前後公告 → 計算差額×應募股數 → 向金管會檢舉 → 依第二項向法院提民事求償。
賠償上限=(最高公告收購價格 − 你實際拿到的收購價格)× 你的應募股數,免另行舉證實際損失。
保存收購條件變更前後的完整公告截圖,比對價格、數量、期間三項是否出現不利變更即可。
除第二項民事損害賠償外,另有證交法第178條的行政罰鍰,由金管會裁罰。
提高合法(對股東有利),調降違法(第一項第1款)。本條只禁止不利變更,有利變更歡迎。
公開收購對全體股東有同一條件與禁止不利變更的強制拘束;私募是對特定人的個別協商,拘束程度不同。
| 變更類型 | 是否合法 | 理由 |
|---|---|---|
| 調高收購價格 | 合法 | 對應賣人有利 |
| 增加收購數量 | 合法 | 對應賣人有利 |
| 延長收購期間 | 合法 | 對應賣人有利 |
| 調降收購價格 | 違法 | 第43條之2第一項第1款 |
| 降低收購數量 | 違法 | 第43條之2第一項第2款 |
| 縮短收購期間 | 違法 | 第43條之2第一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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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違反前項應以同一收購條件公開收購者,公開收購人應於最高收購價格與對應賣人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應賣人之權益,第一項規範公開收購之條件應歸一致,且條件之變更若不利於應賣人,不得為之。 三、第二項規範公開收購人違反收購條件一致規定之民事賠償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應賣人之權益,第一項規範公開收購之條件應歸一致,且條件之變更若不利於應賣人,不得為之。 三、第二項規範公開收購人違反收購條件一致規定之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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