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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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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十條第六項規定送達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後,應即召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於十五日內公告審議結果。
  2. 2.依前項召集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進行查證與審議,並就本次收購對其基金持有人提供建議。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之查證,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如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亦應併同公告。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並得取得不動產管理機構、會計師及律師之書面意見,做為審議參考。
  3. 3.依第一項召集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將查證情形、委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列入。
  4. 4.該次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議事,應作議事錄,審議過程受託機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議事錄與相關存證資料之保存期限與保管方式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十條規定。
  5. 5.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於接獲公開收購人送達之重行申報及公告之書件後,應即通知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於十五日內重行公告審議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 1. 受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機構在接收公開收購人送達的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和相關文件後,應立即召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在十五天內公告審議結果。 例如,如果某公司打算公開收購一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託機構收到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後,必須召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在十五天內公告審議結果。 2.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對公開收購人的身分和財務狀況、收購條件的公平性,以及收購資金來源的合理性進行查證和審議,並提供有關該次收購對基金持有人的建議。評審委員會在進行查證時,應揭示已採取的查證措施和相關程序,並在公告中包括由委託專家提供的意見書。評審委員會還可以請求取得不動產管理機構、會計師和律師的書面意見,作為審議的參考依據。 例如,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在審議公開收購案時,應該進行適當的查證和評估,並考慮來自不動產管理機構、會計師和律師的意見,以確定收購人的身分和財務狀況是否合理,以及收購條件是否公平。 3. 審議結果必須經由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中超過一半的同意,並將查證情形、委員同意或反對的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列入記錄。 例如,如果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至少6位委員需要同意審議結果。審議結果必須將查證情況、委員同意或反對的意見以及相應理由詳細記錄下來。 4. 該次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的議事內容應該有議事錄,受託機構應該對審議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錄影以作存證。議事錄和相關存證資料的保存期限和保管方式應遵守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例如,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該在審議期間進行錄音或錄影,並保存有關議事錄和相關存證資料,以便日後需要進行查閱和保管。 5. 在受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機構接收到公開收購人重新申報和相關公告文件後,應通知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在十五天內重新公告審議結果。 例如,如果公開收購人在之前的申報和公告中出現錯誤,需要重新申報和公告,受託機構應通知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重新審議,並在十五天內重新公告審議結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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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十條第六項規定送達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