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決定之日起至申報及公告日前,因職務或其他事由知悉與該次公開收購相關之消息者,均應謹守秘密。
依照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任何在公開收購決定日起至申報及公告日期間,因職務或其他原因而知悉與該次公開收購相關的消息的人都應該保守秘密。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與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3條有關的具體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