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指的是預定取得人之間有共同的目的,透過合約、協議或其他方式達成的共識,來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 (2021)。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取自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73&parentpath=0%2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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