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人申報與公告非屬同一日者,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期間之起算以先行申報或公告之日為準。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公開收購人的申報與公告不是在同一天進行,那麼第43條之三第一項的期間計算起點應以先行的申報或公告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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