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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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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申報與公告屬同一日者,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期間之起算以先行申報或公告之日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公開收購人的申報與公告不是在同一天進行,那麼第43條之三第一項的期間計算起點應以先行的申報或公告日期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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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申報與公告非屬同一日者,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期間之起算以先行申報或公告之日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