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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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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應賣人係指擬讓售其持有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應賣人指的是打算轉讓其所持有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人。該條款對應的參考資料或範例無法提供,因為這只是一個問題和回答的例子,不存在真實的參考資料。

  • 持有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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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應賣人係指擬讓售其持有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