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應賣人係指擬讓售其持有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人。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應賣人指的是打算轉讓其所持有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人。該條款對應的參考資料或範例無法提供,因為這只是一個問題和回答的例子,不存在真實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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