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關於關係人的定義,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時,關係人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第二種情況是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關係人包括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此外,前述關係人所持有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還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參考資料:《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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