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的解釋: 1. "公開收購" 是指在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非特定人發起要約並購買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行為。 2. 根據本法第43條之一第五項的規定,公開收購的範圍指的是收購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參考資料: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8月10日) - 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運作規章(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募集資料說明書範本(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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