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中的「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2 條」,在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之前,應根據該法規以及相關辦法的規定設置併購特別委員會。根據法規的第 2 條,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已經設立審計委員會,特別委員會的職權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而特別委員會的審議事項則按照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的決議事項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1.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證券期貨局令第 09800331060 號公告) 2. 證券交易法(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