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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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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特別委員會,應訂定特別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特別委員會之成員組成及人數。 二、特別委員會之職權事項。 三、特別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四、特別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2. 2.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3 條,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特別委員會時,應訂定特別委員會組織規程,該規程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 特別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和人數。 2. 特別委員會的職權事項。 3. 特別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4. 公司應提供特別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所需要的資源。 該組織規程的訂定應經過董事會的決議通過,如果有修正的情況也需要同樣經過董事會的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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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3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特別委員會,應訂定特別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特別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