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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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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別委員會成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無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未符合第二項資格或獨立董事人數不足之部分,由董事會遴選之成員組成。
  2. 2.特別委員會成員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相對人關係人,或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3. 3.前項及第六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4 條的規定: 1.特別委員會成員的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則特別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組成。如果公司沒有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符合資格,或者獨立董事人數不足,則由董事會遴選其他成員組成特別委員會。 舉例:某公開發行公司在進行併購交易時,根據第一款的规定,設置了由三名獨立董事組成的特別委員會,其中一名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 2.特別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特別委員會成員也不得與併購交易相對人有關係,或者有利害關係以至於影響其獨立性。 舉例:某公開發行公司在選擇特別委員會成員時,必須確保他們符合獨立董事的設置標準,並且沒有與併購交易相對人有關係或者有利害關係以至於影響其獨立性。 3.根據第四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二項所指的關係人,應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來确定。 舉例:當公開發行公司確定特別委員會成員時,必須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確定是否存在與併購交易相對人具有關係的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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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特別委員會成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