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4 條的規定: 1.特別委員會成員的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則特別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組成。如果公司沒有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符合資格,或者獨立董事人數不足,則由董事會遴選其他成員組成特別委員會。 舉例:某公開發行公司在進行併購交易時,根據第一款的规定,設置了由三名獨立董事組成的特別委員會,其中一名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 2.特別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特別委員會成員也不得與併購交易相對人有關係,或者有利害關係以至於影響其獨立性。 舉例:某公開發行公司在選擇特別委員會成員時,必須確保他們符合獨立董事的設置標準,並且沒有與併購交易相對人有關係或者有利害關係以至於影響其獨立性。 3.根據第四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二項所指的關係人,應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來确定。 舉例:當公開發行公司確定特別委員會成員時,必須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確定是否存在與併購交易相對人具有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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