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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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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
  2. 2.獨立專家係指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當事人為關係人,或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3. 3.獨立專家之委任,應由特別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6條的規定,針對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1. 特別委員會在進行審議時,必須請求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的合理性提供意見。這意味著特別委員會在做出決策之前,應該諮詢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家,以確保併購交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獨立專家指的是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這些專業人員應該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且不能與併購交易的當事人有關係或存在利害關係,以確保他們具有獨立性。 3. 對於獨立專家的委任,特別委員會的全體成員應該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的一致同意。這樣可以確保獨立專家的任命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例如,在併購交易中,特別委員會可能請求一位會計師對換股比例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合理。這位會計師應該是與併購交易當事人無利害關係的獨立專家,並且其委任應經特別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這樣可以確保特別委員會在決策過程中有充分的獨立性和專業意見的參考。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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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6 條規定:「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