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特別委員會的決議需要獲得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並且應將審議結果、成員的同意或反對意見以及反對意見的理由提交給董事會。範例:如果特別委員會有6位成員,則至少需要4位成員同意才能進行決議。 2. 特別委員會成員必須親自出席特別委員會,不得代理出席。他們的意見應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不得棄權。如果以視訊方式參加會議,則被視為親自出席。 3. 特別委員會的議事應該記錄在議事錄中,將議決事項、成員的同意或反對意見以及反對意見的理由都列入其中。 4. 公司應在董事會決議之日起算的兩天內,在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上進行公告申報,並詳細載明反對意見的董事及特別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理由。範例:如果特別委員會成員A提出反對意見並提供相應的理由,公告中應詳細列明成員A的姓名和其提出的反對理由。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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