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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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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別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將審議結果與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提報董事會。
  2. 2.特別委員會成員應親自出席特別委員會,不得代理出席,其出席之委員意見應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不得棄權。如以視訊參加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3.特別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其議決事項應將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4. 4.公司應於第一項董事會決議之日起算二日內將董事會之決議及特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並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及特別委員會成員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特別委員會的決議需要獲得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並且應將審議結果、成員的同意或反對意見以及反對意見的理由提交給董事會。範例:如果特別委員會有6位成員,則至少需要4位成員同意才能進行決議。 2. 特別委員會成員必須親自出席特別委員會,不得代理出席。他們的意見應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不得棄權。如果以視訊方式參加會議,則被視為親自出席。 3. 特別委員會的議事應該記錄在議事錄中,將議決事項、成員的同意或反對意見以及反對意見的理由都列入其中。 4. 公司應在董事會決議之日起算的兩天內,在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上進行公告申報,並詳細載明反對意見的董事及特別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理由。範例:如果特別委員會成員A提出反對意見並提供相應的理由,公告中應詳細列明成員A的姓名和其提出的反對理由。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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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7 條規定:「特別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將審議結果與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