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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2 條

  1. 1.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違反本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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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事應具備以下專業資格之一且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1.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的資格。 2. 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通過國家考試並持有相關專業和技術人員證書的人士。 3.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相關工作經驗。 而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不得擔任獨立董事,若已擔任獨立董事則應當即解任: 1. 符合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況之一。 2.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身份當選。 3. 違反本辦法對獨立董事資格的規定。 在中華民國的公開發行公司中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必須滿足上述的專業資格和工作經驗標準,並且不能涉及到被禁止或違反法規等情況,以確保公司的治理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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