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二、在決定整體風險之等級及降低該風險之適當措施前,應考量所有相關之風險因素,包括國家風險評估結果。 三、備置並更新風險評估報告。 四、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3條,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方面,應採取多項措施。以下是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製作一份風險評估報告,該報告應包括對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和瞭解。 二、考量所有相關之風險因素:在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該風險的適當措施之前,應考慮所有相關的風險因素,其中包括國家風險評估的結果。 三、備置並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風險評估報告的備存檔案,並定期更新該報告,以確保風險評估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提供風險評估報告: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時,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風險評估報告,以配合監管機構的要求。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能有效地辨識、評估和瞭解洗錢及資恐風險,以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相關資料可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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