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計師:指依會計師法第八條規定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執行會計師業務,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交易及第五款受指定交易型態者。 二、會計師事務所:指前款會計師依會計師法第八條設立或加入之事務所。 三、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四、風險基礎方法:指執行評估風險、抵減風險及監控風險等三項措施。 五、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的定義,會計師指的是根據會計師法第八條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執行相關業務的人,包括為客戶準備或進行特定交易以及被指定交易型態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則指這些會計師所設立或加入的機構。實質受益人則是指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被他人代理進行交易的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於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風險基礎方法指的是進行風險評估、風險抵減和風險監控等三項措施。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則指根據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列出的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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