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11 條
- 1.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必須取得並持有足夠、正確與最新有關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任何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託之自然人之身分資訊,及持有其他信託代理人、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
- 2.前項受託人應就前項信託資訊進行申報,並於資訊發生變更時,主動更新申報資訊。
- 3.第一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以非信託業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或其他法人為限,其受理申報之機關如下: 一、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擔任受託人者,為各該業別之主管機關。 二、前款以外之法人擔任受託人者,為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4.受託人自信託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第一項之資訊至少五年。
- 5.第一項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於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達一定金額之臨時性交易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
- 6.第二項之申報、更新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前項一定金額之範圍、揭露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7.違反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第二項申報、更新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或第五項揭露方式之規定者,由第三項受理申報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11條要求非信託業受託人申報信託委託人、受益人與最終控制人身分,並保存五年,違者最高罰500萬元。
Q · 幫朋友或家人當信託受託人,也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只要你在法律上是非信託業的受託人(律師、會計師、記帳士、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他法人),就必須取得並持有委託人、受益人及最終控制信託之自然人完整身分資訊,向受理機關申報、變動時更新,並於信託終止後保存五年。義務綁在受託人身分上,與是否「掛名」或由委託人實際操作無關。違反者由受理申報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台灣有錢家族最愛用信託傳承資產:把房子、股票放到信託裡,繞過繼承糾紛、降低遺產稅、保障特定子女。但 2024 年 7 月新增的這條法律,把整個遊戲規則改寫了。只要你不是銀行、信託業(叫做「非信託業」),卻被找去當家族信託、公益信託的受託人,你就扛上一整套義務:要掌握委託人、受益人、所有「最終控制這個信託的那個人」的完整身分資訊,還要向主管機關申報,變動要更新,信託結束後資料保存五年。更狠的是第六項,你拿信託財產去銀行開戶或做大額交易,必須主動告訴銀行「我是以信託受託人身分做這筆」。不做?五萬到五百萬罰鍰,還能按次罰。以前找朋友或律師幫你當受託人是家族間的默契,現在這是一個有申報義務、有罰則、有五年保存期的公法關係。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11條是針對非信託業受託人的洗錢防制義務規範,要求其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取得並持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最終控制信託之自然人完整身分資訊,向主管機關申報、變動時更新、信託終止後保存至少五年,並於以信託財產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達一定金額臨時性交易時,主動揭露其受託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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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幫家人掛名當信託受託人,也要申報嗎?▾
只要你在法律上是受託人,就有申報義務,跟是否「掛名」或「實際操作」無關。這條把申報義務綁在身分上,不看你有沒有實際管理資產。如果不打算實質管理和申報,乾脆不要當受託人,讓真正要管的人或信託業出面。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信託成立很多年了,以前沒申報,現在要怎麼辦?▾
這條是 2024 年全文修正才新增,核心立場是自法律施行後你有義務補齊資訊並申報。還沒被抽查的話,主動申報是最低成本的作法。非信託業受託人的申報辦法由法務部訂定,要先查你的主管機關(律師是律師公會或法務部,會計師是金管會,其他法人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才知道向誰申報。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罰鍰最高 500 萬,這是針對每一次違法還是整個年度?▾
條文寫明「得按次處罰」,意思是每次違反都可以單獨裁罰。五百萬不是總額上限,是單次上限。實務上若主管機關要嚴辦,累計罰鍰可以遠超這個數字。遇到被裁罰時,最優先處理的不是討價還價,而是立刻改正並提出改善計畫,爭取從寬認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非信託業受託人申報義務是什麼?▾
非信託業受託人須取得並持有委託人、受益人、最終控制人身分資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是洗錢防制法第11條於2024年新增的公法義務。
Q5什麼叫最終有效控制信託之自然人?▾
對信託具有最終實質控制權的自然人,即實質受益人,是FATF反洗錢透明化的核心對象。
Q6非信託業受託人包含哪些人?▾
限於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及其他法人,不含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等信託業。
Q7本條和洗錢防制法第7條客戶審查差在哪?▾
第7條針對金融機構與指定非金融事業的內控與客戶審查,第11條專門針對擔任信託受託人時的身分申報義務。
Q8非信託業受託人怎麼申報?▾
確認受託人身分→取得委託人受益人最終控制人資訊→確認受理機關(業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辦法申報→變動更新。
Q9申報資訊要保存多久?▾
自信託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丟失可能被裁罰。
Q10拿信託財產去銀行要怎麼做?▾
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達一定金額臨時性交易時,須主動向金融機構揭露自己以信託受託人身分為之。
Q11怎麼確認向哪個機關申報?▾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向各業別主管機關、其他法人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確認自己的業別歸屬。
Q12信託業受託人 vs 非信託業受託人義務差在哪?▾
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與第7、8條既有CDD制度,非信託業受託人才適用第11條的專屬申報、保存與揭露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信託業受託人 | 非信託業受託人(本條) |
|---|---|---|
| 適用主體 |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等信託業,受信託業法與洗錢防制法第7、8條規範 | 律師、會計師、記帳士、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他法人 |
| 身分資訊義務 | 依既有客戶審查(CDD)制度執行 | 取得並持有委託人、受益人、最終控制人身分資訊 |
| 受理申報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體系 | 各業別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保存期間 | 依交易紀錄保存規定 | 信託關係終止起至少五年 |
| 罰則 | 依各別條文 | 5 萬至 500 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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