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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8 條

  1. 1.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2. 2.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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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8條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的人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且至少加入所在地的省(市)會計師公會成為執業會員,才能在全國範圍內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人員加入。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的入會資料轉送全國聯合會進行登錄備查。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假設某人在取得會計師證書後,他決定設立自己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會計師法第8條,他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加入所在地的省(市)會計師公會。公會將審核他的資格和入會要求,如果符合條件,將接受他的入會申請,並將他的資料轉交給全國聯合會進行登錄備查。這樣他才能在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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