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9 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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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9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會計師在同一時間內不得兼任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這表示一位執業會計師不能同時在多家會計師事務所擁有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的身份。這條法規旨在防止利益衝突和保護客戶的利益。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會計師現任某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則他不得同時在另一家事務所擔任執業會計師的職位。這樣可以確保會計師專注於自己所在的事務所工作,並避免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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