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 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 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
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4條,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根據高階管理階層的核定,制定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以管理並降低已知的洗錢和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本身辨識出的風險。這表示會計師應確保在其工作中有適當的政策和控制機制,以確保辨識和應對洗錢和資恐風險。 二、監控相關的控制程序的執行情況,並在必要時加強執行。這意味著會計師應定期檢查和監控其所在機構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執行,並在需要時做出必要的調整和改進。 三、採取強化措施來管理和降低已知的高風險。會計師應確保對已知的高風險進行特殊管理,並采取相應的強化措施,以減少可能存在的洗錢和資恐活動。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給一個在金融業營運的客戶,這項服務本身就具有較高的洗錢和資恐風險。根據這項法規,會計師和其所在的事務所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控制措施,以確保對該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並監控相關的控制程序的執行情況。此外,他們還應該采取特殊強化措施,例如要求客戶提交更詳細的文件和證據,並加強內部審查程序,以減少洗錢和資恐的風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