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洗錢及資恐風險與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這些制度應包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作業和控制程序、定期在職訓練、由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執行上述措施、備置並定期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以及稽核程序。 在職訓練的時數、課程認證和報備方式則由相關機構另行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洗錢及資恐風險與業務規模,進行自我審視或內部稽核,作為稽核程序之一。 本會每年會派員抽查會計師事務所對於上述制度的執行情形,包括現地和非現地查核。本會或全國聯合會可執行這項查核,並有權要求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不論以何種方式儲存。被查核的會計師和事務所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阻礙查核。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有效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能力,並提供相關單位進行監督和查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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