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6條,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在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辨識出的風險。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會計師在開展新業務、使用新支付機制或運用新科技時,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他們應評估可能面臨的洗錢和資恐風險,例如可能與犯罪組織或資恐活動相關的業務。根據評估的結果,他們應該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風險的發生。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打算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審計服務,該事務所應評估與虛擬貨幣交易所相關的洗錢和資恐風險。他們可能會對交易所的客戶進行背景檢查,以確保沒有涉及洗錢或資恐活動的交易。同時,他們也可以建立內部審計和監控機制,以偵測並防止任何可能的洗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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