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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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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交易,及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二、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二)進行臨時性交易,包括單筆及拆分為顯有關聯之多筆交易。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四)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三、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三)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四)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四、前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業務性質,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 (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但下列情形得不適用: 1.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對象。 2.團體客戶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 (三)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之姓名。 (四)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五)了解客戶是否發行無記名股票,並對發行無記名股票客戶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實質受益人資料保持最新狀態。 五、第三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 (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 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2.依本目之1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依本目之1及本目之2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二)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三)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十條第三款但書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三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六、於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不得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臨時性交易。但符合下列各目情形者,得先取得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資料,並於建立業務關係後,再完成驗證: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受到有效管理。包括應針對客戶可能利用交易完成後才驗證身分之情形,採取風險管控措施。 (二)為避免對客戶業務之正常運作造成干擾所必須。 (三)會在合理可行之情形下儘速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如未能在合理可行之時限內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須終止該業務關係,並應事先告知客戶。 七、對於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相關規定程序者,應考量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八、懷疑某客戶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規定了會計師確認客戶身分的措施,包括不得接受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交易,確認客戶身分的時機和方式,以及對於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的身分辨識和驗證。此外,如果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的相關規定程序,應考量申報和與該客戶有關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根據參考資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係經財政部於2020年2月21日核定公告,對於電子商務或有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等客戶,會計師在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根據該法律進行辨識、驗證、保存身分證明文件等程序。例如,當客戶為法人或團體時,會計師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業務性質,並取得相關資訊,如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客戶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之姓名等。這些信息的確認和驗證對於防止洗錢和打擊資恐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行動辦法:https://www.mof.gov.tw/Upload/WebArchive/66%20TEC/1090611.pdf 2. 會計師對防制洗錢所須辨識客戶身分及履行制度: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93sc04_9 3.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立法說明: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00001&flno=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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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規定:「會計師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交易,及建立或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