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量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往來或進行交易。 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六、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七、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九、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當會計師確認客戶身分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考慮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交易: 一、懷疑客戶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往來或交易。 例子:客戶使用別名開立帳戶,並以該帳戶進行多筆交易。 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例子:客戶拒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必要文件以驗證其身分。 三、對於代理人辦理事務且查證代理人身分及事實資料有困難。 例子:客戶要求代理人代為處理業務,但無法提供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四、持有偽造或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例子:客戶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被鑑定為偽造或被篡改。 五、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都是影本。但根據規定,可以接受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或影像檔,並配合其他控管措施進行業務,此情況不在這個限制範圍內。 六、提供的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意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無法查證。 例子:客戶提供的文件內容不明確,或拒絕提供其他能夠證明其身分的文件。 七、客戶不尋常地拖延提供應補充的身分證明文件。 例子:客戶多次拖延提供被要求補充的身分證明文件。 八、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根據反洗錢法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被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的恐怖分子或團體。但根據反洗錢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進行的支付業務不在此限。 例子:客戶被列為國際制裁名單中的個人、法人或團體,或被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指定認定為恐怖分子或恐怖團體。 九、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交易時,出現其他異常情況,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解釋。 例子:客戶的行為或交易模式與一般情況相比存在顯著差異,且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條所提供的解釋,資料來源以「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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