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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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 2.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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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照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5 條的規定: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需要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2. 金管會可以根據國內經濟、金融情形來調整前項的最低營業所用資金。 參考資料: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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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