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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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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2. 2.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照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5 條的規定: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需要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2. 金管會可以根據國內經濟、金融情形來調整前項的最低營業所用資金。 參考資料: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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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5 條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