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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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設置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得不予許可: 1. 申請人資格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這意味著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中有關資格和條件的規定,例如個人或公司的背景和經驗不符合要求。 2. 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這指的是申請書中的資訊被發現是虛假或不真實的情況。 3. 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這意味著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缺乏具體的細節或符合標準的控制措施。 4. 經理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虞。這指的是分公司的經理人在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方面的專業能力有問題,可能無法健全有效地管理分公司。 5. 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這是一個開放的條款,使金管會有權考慮其他因素,以保護公益為依據,以依法行使裁決權。 如果根據本辦法提出的申請書內容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金管會將限期要求補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金管會將退回該申請案件。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金管銷字第10900023860號。
- 分公司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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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