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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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管會申請: 一、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表。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 (一)組織架構、職掌分工及軟硬體配置。 (二)各項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各項業務作業程序或規範。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 (五)會計處理作業制度。 (六)預定經理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七)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六、證券商許可證照。 七、證券商資格條件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 八、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2.金管會於接受申請文件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 3.證券商經前項審核同意後,由金管會核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證,並由中央銀行發給核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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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金管會申請: 1. 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表。 2. 公司章程或類似的文件。 3. 營業計畫書,包括組織架構、職掌分工及軟硬體配置、各項經營業務項目、業務作業程序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會計處理作業制度、預定經理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4. 董事會議事錄。 5.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6. 證券商許可證照。 7. 證券商資格條件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 8. 其他由金管會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金管會在接收申請文件後,會同中央銀行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金管會核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證,中央銀行則發給核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的證書。 參考資料:《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分公司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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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