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始發行或增額發行。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發行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首先,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是否有關於指數投資證券的處理準則第12條的資料。因此,無法回答有關此法條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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