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增額發行。
根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13條,當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後,經申報生效,且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80%以上時,可以辦理增額發行。這表示證券商可以根據需求,增加原本申報生效的發行數量。根據最新的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增額發行的相關細則可能因為主管機關的規定而有所不同,需參考最新的法律規定以獲取具體細節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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