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了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證券商在指數投資證券經過申報後,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該指數投資證券的上市或上櫃,并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簽訂指數投資證券的上市或上櫃契約。同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需要將上市或上櫃契約申報給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2. 指數投資證券的上市或上櫃、交易和終止上市或上櫃等相關事項,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 第 140、141、142、144、145 條 (91.06.12)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證券商發行了一款指數投資證券,他們需要按照上述規定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上櫃,並與相應的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簽訂契約。同時,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需要將相關契約申報給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注意:我無法提供最新的資料,請確保自己參考的法規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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