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數投資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涉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之變更,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商應於核准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該條是指證券商發行的指數投資證券所必須遵守的處理準則,其中第16條提到,如果指數投資證券的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有涉及前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的事項的變更,且這些變更對投資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則證券商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在核准後,證券商需要在核准函送達之日起算二日內公告變更內容。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投資人的權益得到保護,當指數投資證券的相關文件有重大變更時,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核准,並及時向投資人公告變更內容,以確保投資人能夠充分了解變更對其權益的影響。 參考資料: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2021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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