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17

快速跳轉
  1. 1.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之單位指標價值。
  2. 2.證券商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申報生效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
  3. 3.證券商就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一、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二、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所生之投資人重大訴訟或重大爭議。 三、證券商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四、證券商有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情事。 五、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包括以下內容: 1. 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之單位指標價值。 2. 證券商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 3. 證券商就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 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所生之投資人重大訴訟或重大爭議。 - 證券商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 證券商有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情事。 - 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根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的內容,證券商在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時需遵守以下要求。首先,證券商應在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的單位指標價值。其次,如果證券商所發行的指數投資證券因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而失效,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天內公告此事。此外,證券商還需在發生下列情況時,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相關事項:發生與標的指數有關的重大事件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發行的指數投資證券引發重大訴訟或爭議、證券商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證券商有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情事,以及其他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參考資料:《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民國109年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規定:「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之單位指標價值。證券商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