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包括以下內容: 1. 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之單位指標價值。 2. 證券商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 3. 證券商就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 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所生之投資人重大訴訟或重大爭議。 - 證券商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 證券商有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情事。 - 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根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的內容,證券商在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時需遵守以下要求。首先,證券商應在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的單位指標價值。其次,如果證券商所發行的指數投資證券因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而失效,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天內公告此事。此外,證券商還需在發生下列情況時,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相關事項:發生與標的指數有關的重大事件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發行的指數投資證券引發重大訴訟或爭議、證券商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證券商有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情事,以及其他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參考資料:《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民國1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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