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以追蹤外國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投資證券,應於發行前就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依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19條的規定,證券商在發行或增額發行追蹤外國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投資證券前,必須經中央銀行的許可,並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辦理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 這項規定的參考法源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該條規定了涉及匯出、匯入資金的相關行為要受中央銀行的許可。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家證券公司想要發行一個追蹤納斯達克指數表現的指數投資證券,該公司必須在發行前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並遵守中央銀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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