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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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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數投資證券之名稱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2. 2.證券商不得藉指數投資證券之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指數投資證券價值之宣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20條的規定: 1. 指數投資證券的名稱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的安全或保證獲利。這意味著證券商在命名指數投資證券時,不得使用具有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名稱,使投資人誤以為該投資證券能夠保證本金的安全或保證獲利。 2. 證券商不得藉指數投資證券的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指數投資證券價值的宣傳。這意味著證券商不得利用指數投資證券的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宣傳指數投資證券價值的手段。 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管理規則第58條之1,指數投資證券的名稱不得使用具迷惑性、虛假或誤導的字眼,以確保投資人能夠清楚了解其特性。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管理規則第26條第2項,證券商不得宣傳指數投資證券的名稱、價值、特性或其他相關資訊,以確保宣傳行為不會誤導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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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指數投資證券之名稱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證券商不得藉指數投資證券之申報生效,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