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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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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按月依其流通餘額提撥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金
  2. 2.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但證券商為辦理增額發行,且已增提履約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3. 3.證券商於指數投資證券存續期間,如淨值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或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增提履約保證金。
  4. 4.前三項履約保證金應向櫃檯買賣中心繳存,其提撥比例、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之管理辦法由櫃檯買賣中心會同證券交易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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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對於「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5 條」的釋義,因為資料中並未提及此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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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5 條規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按月依其流通餘額提撥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金。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