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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按月依其流通餘額提撥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金
  2.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但證券商為辦理增額發行,且已增提履約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3. 證券商於指數投資證券存續期間,如淨值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或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增提履約保證金。
  4. 前三項履約保證金應向櫃檯買賣中心繳存,其提撥比例、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之管理辦法由櫃檯買賣中心會同證券交易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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