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4

快速跳轉
  1. 1.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規定。 三、最近六個月每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四、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警告處分。 五、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解除或撤換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 六、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七、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處分。 八、最近一年未曾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
  2. 2.證券商不符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釐清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4條的要求如下: 1.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需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 需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的證券商。 - 最近期的會計師核證財務報告淨值需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需符合相關規定。 - 最近六個月每月申報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需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 最近三個月未曾受到主管機關的警告處分。 - 最近半年未曾受到主管機關命令解除或撤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 - 最近一年未曾受到主管機關的停業處分。 - 最近二年未曾受到主管機關的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處分。 - 最近一年未曾受到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 2. 若證券商未符合第4款至第8款的條件,但情況已經具體改善且經主管機關認可,則可不受上述限制。 論述與參考資料的範例: 根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4條,證券商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例如,資格條件二中提到,證券商的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需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需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這個條件可以保證證券商有足夠的財務實力和穩定性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 參考資料範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2019年5月修訂,中華民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