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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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