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