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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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向受理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得申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 2.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業務應依本條例及銀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3.金融機構辦理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業務,應分別適用本條例、信託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相關規定。
- 4.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間之資金撥轉及結匯事宜,應洽受理銀行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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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可以向受理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的開戶手續,並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在這個外匯存款專戶中,可以申請提取資金,並將其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進行金融投資。 受理銀行在辦理外匯存款專戶業務時,必須遵守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及相關的銀行法令規定。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辦理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業務時,需遵守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信託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至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間的資金撥轉和結匯事宜,應該與受理銀行洽商並遵循中央銀行的相關規定。 以上資訊來自於「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可供建議和解釋該條款的使用和適用範圍。
- 法令名詞
- 信託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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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