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個人或營利事業從事金融投資,而須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者,應依契約所載信託財產或委託投資資產之幣別存入之。其存入新臺幣信託專戶或新臺幣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涉及個人每日結售金額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每日結售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並應依契約所載信託財產或委託投資資產金額結售。
- 2.個人或營利事業與證券商簽訂信託契約開立信託專戶,證券商應於同一受理銀行開立受託信託財產存款專戶,並與受理銀行簽訂契約,約定雙方就信託專戶管理運用及資金取回之控管作業,且由受理銀行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控管等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第6條: 1. 個人或營利事業從事金融投資時,若需要從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則應根據合約約定的信託財產幣別進行存款。如果存入新台幣信託專戶或新台幣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的資金,涉及個人每日結售金額達到相等於五十萬美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每日結售達到相等於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情況,則必須按照合約約定的信託財產或委託投資資產金額進行結售。 2. 個人或營利事業與證券商簽訂信託契約開立信託專戶時,證券商應在同一受理銀行開立受託信託財產存款專戶,並與受理銀行簽訂契約,約定雙方在信託專戶管理運用以及資金取回的控管作業上的事項。受理銀行也應根據相關規定處理扣繳稅款、申報以及控管等事務。 根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我們可以了解到個人或營利事業在從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進行金融投資時,應根據合約約定的幣別進行存款。如果涉及到新台幣信託專戶或新台幣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則在結售金額達到一定金額時需要按照合約約定的金額進行結售。另外,在開立信託專戶時,證券商應在同一受理銀行開立受託信託財產存款專戶,並與受理銀行簽訂契約,約定控管作業等事項。這些規定有利於管理和控制金融投資活動,同時也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