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5

快速跳轉
  1.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內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 一、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二、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三、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之傳統型人壽保險。但不包括萬能及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 四、健康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 五、傷害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 六、長期照顧保險。 七、實物給付型保險。 八、健康管理保險。 九、小額終老保險。
  2. 2.國內保險商品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亦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不能確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第5條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內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 一、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二、利率變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