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下列採購事項: (一)土木工程採購。 (二)其他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但不包括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三、關於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七、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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