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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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下列採購事項: (一)土木工程採購。 (二)其他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但不包括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三、關於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七、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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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造幣廠的組織規程第10條,秘書室負責以下事項: 1. 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和檔案管理事項。 2. 土木工程採購以及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的其他採購案件(不包括機械設備和原物料的採購)。 3. 財產管理事項。 4. 經費的出納和保管事項。 5. 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6. 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7. 警衛勤務督導和管理事項。 8. 其他不屬於各科、室和工場主管責任範圍的事項。 這項規定確定了秘書室的職責範圍,包括文件處理、工程採購、財產管理、經費管理、環境衛生、法律事務、警衛勤務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部門負責的事項。根據該規定,秘書室在這些範疇內有業務上的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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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