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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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鎔軋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一般幣材之生產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不適流通回籠硬幣之銷燬事項。 三、其他有關鎔軋業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 16 條是指約定中央造幣廠鎔軋工場的掌理事項。根據此條規程,鎔軋工場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關於一般幣材之生產及保管事項:指負責生產和保管一般幣材的相關事項。這包括確保生產出符合質量標準的幣材,以及妥善保管已生產的一般幣材。具體的作業流程和保管方式,需要參考中央造幣廠相關規定和作業手冊。 二、關於不適流通回籠硬幣之銷燬事項:指處理因損壞、老化、過時等原因不再適合流通的硬幣的相關事項。在此條規程中並未進一步說明回籠硬幣的處理方式和程序。有關回籠硬幣的銷燬事項,可能需要參考其他法律、規章或相關作業指引。 三、其他有關鎔軋業務事項:指其他與鎔軋工場業務相關的事項,但此條規程並未明確列舉具體內容。具體的事項可能因中央造幣廠的需求和運作方式而有所不同。 然而,根據只提供的上述資料,並沒有直接為我們提供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16條的內容和詳細解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對該法條進行逐條解釋。要獲取有關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16條的正確解釋,需要參考中央造幣廠相關法規和相關法律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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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 16 條規定:「鎔軋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一般幣材之生產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不適流通回籠硬幣之銷燬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