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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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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各科、室及工場均置主任一人,工場另置副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各科、室、工場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
惟
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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