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廠廠長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廠長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由廠長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由廠長依權責派(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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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廠長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廠長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由廠長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由廠長依權責派(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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