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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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廠長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廠長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由廠長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由廠長依權責派(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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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20條的規定,中央造幣廠的廠長由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而副廠長也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則由廠長派遣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則根據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則由廠長根據權責派遣或僱用。這條規定確定了中央造幣廠各職位人員的派任方式和程序。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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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